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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

  • 發布單位:都市更新科

114年度補助自113年12月2日(一)起開放申請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130550992號

主旨:公告受理114年度「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項目。

公告事項:

一、補助目的:為積極維護市民居住安全並推動本市木都文化保存,避免火災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本府針對嘉義市內木造建物,符合申請文件者可補助最高6萬元修繕金額,申請方式請參考以下。

二、補助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113年12月2日(一)至114年2月28日(五)下午5時止(或額滿為止)

      1. 本期預計補助100件,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填報「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申請表」,並檢具相關文件,送達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核作業。

      2. 送件地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嘉義市政府一樓都市更新科收)。

      3. 更新科聯絡人:鄭小姐 電話:(05)2254321#134。

(二)申請資格:申請補助以一棟(一户)建築物申請單位,並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屬木造結構建築

      2. 檢附下列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其一:

         (1)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2)房屋稅籍證明。

         (3)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4)戶口遷入證明。

 (三)申請人類型:申請人須為自然人,得為屋主或承租人等,承租人須取得屋主同意書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完成下列文件並送件,經本府都市發展處審核通過後給予補助。

      1. 申請表。

      2. 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擇一: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房屋稅籍證明、近期水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

      3. 屋主同意書(申請人為屋主則免)。

      4. 木造房屋外觀照片及門牌照片。

      5. 房屋室內空間現況照片表。

      6. 單線圖及廠商詳細估價單(工項勿以一式表示)。

 (五)申請補助項目:申請人須裝設至少一顆以上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得申請下列補助項目:

      1. 住警器安裝(至多三顆)。

      2. 老舊電線更新。

      3. 插座及開關設備更新。

      4. 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更新。

      5. 既有台電電表更新。

 (六)申請額度:每戶上限新台幣六萬元整

 (七)優先補助原則:經濟弱勢家戶,並檢附113年度低收入、中低收入户、領取榮民就養金、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八)承作廠商: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檢附執照影本)、合格室內配線技術士(檢附證照影本)或電匠(檢附考驗合格證明影本),並依《用户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相關法規施工。

 (九)核銷作業:申請人於審核通過三個月內施工完成,備齊以下文件,送交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核銷撥款,逾期則取消補助資格。

      1. 核銷申請表。

      2. 承作廠商統一發票(正本)。

      3. 申請人請撥領據(含申請人存摺影本)。

      4. 施工前及施工後照片。

 (十)查察作業: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應依核定內容辦理施工,本府得隨時查察並由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施工狀況,若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本府得撤銷核可並收回補助。

 (十一)其他事項: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都市發展處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若補助項目不同,本府得同意申請補助。

三、申請作業流程說明:

 (一)本案「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流程請參閱申請補助流程圖。

 (二)申請人請於公告收件時間內,依據補助方式,備齊附件一(申請表、廠商估價單及單線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承作廠商執照/證照影本)、附件二(屋主同意書)、附件三(木造房屋外觀照片及門牌照片)、附件四(房屋室內空 間現況照片表)、優先補助資格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三)現況照片為檢核申請資格重要文件,請參考附件三及附件四並以彩色照片記錄,須證明木造建築狀況、門牌號及申請更新修繕項目。

 (四)承作廠商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 具備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檢附執照影本)。

      2. 各級(甲、乙、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證(檢附證照影本)。

      3. 電匠考驗合格證明(甲、乙種)(檢附證照影本)。

 (五)依所需工項估價並遞交單線圖、估價單以茲審核。估價單請逐項填寫各工項單價及複價,不得以一式表示。

 (六)申請文件經本府審查通過為核定日,並以公文通知申請人。若因資料缺漏通知補正,申請人須於一周內完成補件,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本府即不予補助。

 (七)核定日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須請承作廠商施工完成,並檢送附件五(核銷申請表,內含承作廠商統一發票正本)、附件六(領據,內含申請人存摺影本)、附件七(施工前及施工後照片表)進行核銷撥款作業。

 (八)若因故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施工,請來文敘明展延原因,並以展延一次且展延一個月為限。

 (九)請依估價單逐項記錄施工前及施工後照片,並參考附件五表格呈現。須證明切實施作,若照片難以判斷者,本府得要求申請人須於一周內完成補件,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本府即取消補助資格。


如有關申請相關問題,請洽 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

  • 鄭小姐 ( 電話 : 05-2254321 分機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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