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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相關申請文件表單下載

  • 發布單位:網路事業部

主旨: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公告。

依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109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90808791號令修正,放寬家庭成員年度綜所稅額、家庭成員組成及應檢附文件等規定,爰本府配合該修正重新公告。欲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依本修正公告內容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申請期間以掛號(郵戳為憑)或自行送件方式至本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地址:600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電話:05-2254321轉133)。

四、申請書及承貸金融機構名冊取得方式:於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twur.cpami.gov.tw)之上方選單區點選「主題專區」項下「危老重建專區」以進入該專區,並於該專區之上方選單區點選進入「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專區」進行下載;或於本府都市發展處網站(urban.chiayi.gov.tw)之上方選單區點選「下載專區」項下「都市更新科」進行下載。

五、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已成年。
(三)申請人僅持有一戶住宅,該住宅位於本市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得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

(四)家庭成員無重建住宅以外自有住宅。
(五)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低於重建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
(六)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但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該兄弟姊妹列入家庭成員。
(七)前款所定兄弟姊妹,應為無配偶。


六、重建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下:

(一)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元。
(二)優惠利率為承貸金融機構撥付第1筆貸款或轉貸為本貸款開始利息補貼之日起3年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計算,郵儲利率調整時,應即隨同機動調整,第4年起停止優惠利率及利息補貼,由受補貼者與承貸金融機構重新議定利率。
(三)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合計最長5年。


七、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受理申請期間,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本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函影本。
(三)重建前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如建物資料主要用途均為空白,應提供房屋稅單影本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3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配偶之全戶紙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請領之家庭成員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七)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