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檢附資料:
- 原比例尺地籍圖謄本正本乙份 → (三個月內申請之資料)
- 土地登記謄本乙份(可用影本,請自行影印) → (三個月內申請之資料)
(二) 其他規定:
1、分區證明審核及開立需一個工作天作業,勾選自領者,請於申請日隔天下午2:00過後自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簽名領件。
2、為便民及縮短核發證明書時間,請申請人檢附清楚明確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並以「V」符號標示申請之土地位置。
3、勾選自領之申請人於掛號後五日內,如未至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領取證明書,將依申請書填寫之地址以平信郵寄申請人。
4、請申請人自行核對申請書之相關資料,如土地筆數、地段、地號及通訊地址等,已繳交之規費概不退還,另所檢附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亦不退還。
5、收費標準:以申請土地筆數計算,每筆地號新台幣參拾圓整,如需申請一份以上,每份以一筆計算,以此類推。未檢附地籍圖騰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者,每筆地號收費新台幣伍拾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