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府都更字第1132604086號函頒
說明 :
一、嘉義市舊市區因為歷史的發展而留下豐富的木構造建築,然而年久失修的建物卻衍生居住上的風險,亟需改善居住安全及市容景觀,因此建議鼓勵民眾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推廣以整建維護方式修繕舊有房屋木造建築。惟考量嘉義市木造建築特色,提升民眾辦理誘因,期望達到地方創生、產業復甦與都市防災等目標,以活化嘉義市中心街區經濟,推動嘉義市木都文化保存。為降低申請人於施工過程中墊付工程款之金額、減輕申請人負擔,達到補助成效,故修正「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第八點撥款期程為三期款。
二、第二期款所述「主要工程項目」應明白表示於補助計畫書,如未表示則以「結構體工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