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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令】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範圍公有土地一定規模以上及特殊原因認定基準」

  • 發布單位:都市更新科

主旨: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範圍公有土地一定規模以上及特殊原因認定基準」

說明:為落實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原則由政府主導開發,及公有土地具特殊原因無法併同更新者,建議免由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4項規定,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