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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第2期「嘉有木屋」─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整建維護補助,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項目。(已截止)

  • 發布單位:都市更新科
  • 上版日期:2023-11-1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122613362號

主旨:公告受理第2期「嘉有木屋」─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整建維護補助,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項目。

依據: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下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說明:

(一)為積極推動嘉義市木都文化及改善都市環境,本府都市發展處自112年起補助木造老建築進行整建維護。針對嘉義市屋齡30年以上之合法木造建物,符合資格者可申請總金額45%,上限為壹佰萬之修繕金額。若位於木造建築舊有房屋整建維護策略性更新地區者(詳附件一),更提升補助額度至最高總經費75%,上限為貳佰萬之修繕金額。有意申請者請聯繫本府委託之整建維護輔導團諮詢提案。

(二)民眾申請補助前應取得合法建物證明,如建物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建造完成,無建物登記或建築執照等,應檢附屋齡及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三)木造建築舊有房屋整建維護策略性更新地區:為博東路以南、新生路以西、垂楊路以北及臺鐵西部幹線以東之範圍(詳附件一)。

二、補助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

  1.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受理期間為112年11月20日至113年1月5日下午5時整。
  2. 本期總預算金額1,570萬,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實際補助件數依收件情形及預算額度審查核定。申請人應於資格審查受理期間填具「申請資料表」,並備齊下列文件,送達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辦理資格審查:

          (1)申請資料表:含申請人應表明事項表。

          (2)土地、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

          (3)全數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4)申請人同意接受補助切結書。

          (5)現況使用人配合施工同意書(無則免附)。

       3. 送件地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都市更新科收。

       4. 更新科聯絡人:陳小姐 電話:(05)2254321#134。

       5. 諮詢請電洽「整建維護輔導團」:0915-979839 丁小姐,0972172919 呂先生。

(二)申請資格:依本要點第2點辦理,屋齡30年以上之木造結構,最少以一棟為申請單位,並具合法建物證明,或提出以下文件(擇一),證明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建造完成:

  1. 建築執照。
  2. 建物登記證明。
  3.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 載有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 房屋稅籍證明。
  6.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自來水表、電表設表證明)
  7. 戶口遷入證明。
  8.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三)申請人類型:依本要點第4點辦理,申請人必須為自然人,且得為屋主或承租人等,並需取得全數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申請補助項目:詳本要點附表「嘉義市木造建築整建維護補助項目表」,可辦理房屋修繕、結構補強、防水防火、蟲蟻防治、綠美化及鋪面改善工程等,費用含規劃設計及實施工程經費。

(五)申請額度:由本府都市發展處籌組之補助審查小組,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符合本要點第3點及第7點之項目,審查並決定補助比例及金額。

  1. 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45%為上限,並不得逾新台幣壹佰萬元。
  2. 位於本府指定之木造建築舊有房屋整建維護策略性更新地區,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以75%為上限,並不得逾新臺幣貳佰萬元。

(六)優先補助原則:依本要點第3點辦理。採申請審查機制,符合下列特殊條件者,則列為優先補助對象,並以符合較多款者優先。

  1.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
  2. 申請人願意負擔之自籌款比例較高者。
  3. 修復後提供公益、公眾使用或願一定期限內無償委託政府委外經營者。
  4. 雙拼、三連棟或具連續性木造建築特色者。
  5. 擬以商業使用活化街區經濟者。

(七)補助款核撥方式:依本要點第八點辦理,分兩期撥款。

  1. 第一期款:完成設計書圖及簽訂工程等契約,撥款30%。
  2. 第二期款:於工程完竣後經本府辦理成果會勘無誤,完成成果報告後,撥付剩餘款。

(八)查察作業:

  1. 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本府得隨時查察並由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倘與原核定計畫明顯不符,本府得隨時終止補助或追繳補助費用。
  2. 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如需處分受補助之建築物,需充分告知買主意向書之資訊。

(九)其他事項:

  1. 未依照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2. 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若補助項目不同,本府得同意申請補助。
  3. 計畫執行時,申請本補助之建物外觀之廢棄招牌、雜物、佔用巷道等違章設施需拆除。
  4. 申請本補助之建物應於整建維護後五年內,維持外觀、騎樓、前後院空間等之整潔及淨空佔用。
  5. 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嘉義市都市更新木造建築舊有房屋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要點」辦理,本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三、申請作業流程:

 (一)木造建築申請整建維護補助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備齊提送前述必要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處,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完成後,聯繫整建維護輔導團諮詢提案,並於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書,提送本府補助審查小組審查補助工項及額度。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於期間內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並報請嘉義市政府核定,後續依程序(本要點第8點)核撥款項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