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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並修正名稱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相關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 發布單位:都市計畫科
  • 上版日期:2025-02-14

 

※ 內政部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並修正名稱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月15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000804令修正發布。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容積移轉適用範疇,並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維護容積接受地區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因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擴大容積移轉適用範圍,爰配合修正名稱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二、 因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擴大容積移轉適用範圍,爰配合修正本辦法適用範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應檢附文件,並定明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之適格申請人及得免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二條)


三、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可移出容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因應國土計畫法之施行及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為符合國土計畫法實施目的並為本辦法之執行,定明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移轉機制及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六條)


五、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應考量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七條)為使容積移轉許可後之相關資料公示機制更為明確,並建立與文化資產主管機關間之橫向聯繫機制,修正容積移轉許可後相關資料之管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以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