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中央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政策方向,並依內政部相關函示及法規精神辦理,本府預告修正《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同步完善管理配套,全面提升本市餘土管理強度與治理效能。
中央近年持續要求地方政府落實營建剩餘土石方源頭管理、流向控管及資訊透明化,強調應透過科技工具強化運輸監控與去化追蹤。本次修法即配合中央政策方向,導入清運機具即時追蹤機制(GPS),強化餘土運輸過程管理,確保流向可查、責任可追。
另為使制度順利銜接、避免工程執行期間產生管理空窗,本府已先行公告建築工程餘土暫置場所相關規範,作為提前配套措施。暫置場所規定須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規定,並限單一工程使用,不得混合堆置,同時應設置明顯標示牌揭露工程資訊,並落實安全圍籬、穩定坡度及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施工安全與環境品質。
未來本府將持續透過「源頭申報、運輸監控、暫置管理、去化追蹤」四階段全流程管理架構,結合科技管理與跨局處合作機制,確保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流向,打造安全、乾淨、永續的城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