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 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